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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范文:海關總署對收受紅包行為予以公布的暫行辦法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海關總署對收受紅包行為予以公布的暫行辦法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海關總署對收受紅包行為予以公布的暫行辦法的正文:
第一條為防止和糾正送收“紅包”行為,促進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公正執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紅包”是指工作對象向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
第三條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工作對象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贈送的“紅包”。
第四條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
員對“紅包”應當場拒收;因故無法當場拒收的,事后應及時退回;確實無法退回的,應按有關規定上交組織。
第五條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無法當場拒收的“紅包”,應當自收到“紅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本人在外地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向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或指定的其他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對不按規定報告的,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條紀檢監察機構或指定的其他部門應于接到“紅包”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實有關情況。
第七條紀檢監察機構或指定的其他部門對查實的送“紅包”者,初次應致函其所在單位并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說明所送“紅包”的處理情況,宣傳海關廉政紀律,告誡其嚴禁再次發生類似情事,并建議其加強教育和管理;兩次以上的,應在發生送“紅包”行為所在地海關的業務現場、報關大廳等場所或海關互聯網站公布有關情況,內容可包括送“紅包”人員的姓名、單位、“紅包”金額及處理情況等,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同時致函其所在單位并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八條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收受“紅包”構成違紀受到處理的,應自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其所在地海關業務現場、報關大廳等場所或海關互聯網站公布有關情況,內容可包括關員姓名、單位、“紅包”金額、對違紀人員的處理情況等,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九條對因涉案待查等原因不宜公布或暫時不宜公布的送“紅包”行為,有關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直屬海關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并經直屬海關單位黨組(黨委)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批準。
第十條隸屬海關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或指定的其他部門應將處理“紅包”的情況每月定期報直屬海關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各直屬海關紀檢監察機構應及時向關稅、通關、監管、加貿、調查、緝私等各業務職能部門通報送“紅包”單位的有關情況,業務職能部門應將有關情況納入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作為業務監控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各直屬海關單位紀檢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各直屬海關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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