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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朗誦藝術協會章程[1/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團體的名稱:市朗誦藝術協會(英文名稱:ingtaielocnteartinstitute,以下簡稱“朗誦協會”)第二條朗誦協會的性質:由朗誦工作者、愛好者及單位自愿組成的專業性地方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朗誦協會的主題口號:以我之聲,傳遞文明。
第四條朗誦協會的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誦讀經典,傳承文明”,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奉獻高尚精神食糧,提升大眾文化品位;推進社會文明進步。大力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倡導文明、高雅的大眾文化生活,努力創造市朗誦藝術發展的良好氛圍,積極組織舉辦各種形式的朗誦會,通過誦讀中華經典詩文以及中外優秀文學作品,來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歌頌人間真善美,加強語言文化交流,實現實踐與學術相結合,提高會員的綜合素質。加強與全國各地朗誦藝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倡導個性與共性辨證、高雅與親切和諧的藝術美學,不斷推出內容健康、格調清新,又具有強烈藝術感染力的詩文朗誦作品。緊跟現代社會文化風尚發展方向,在創作與欣賞之間建立一個新平臺,推廣普通話,傳播朗誦藝術,豐富大眾文化生活,提升大眾文化品位。
第五條朗誦協會的工作方針:
以活動求生存,以交流求凝聚;以宣傳求發展,以專業求進步。
第六條朗誦協會的工作目標:
以唯物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發掘并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藝術,開展文學藝術理論和學術研究與創作。大力推廣普通話,弘揚朗誦藝術和時代精神,努力提升協會成員朗誦藝術的專業水準,發揮社團優勢,培養和發現朗誦人才,為語言文化的繁榮與進步積極貢獻力量。
以朗誦會、朗誦比賽、演講比賽、辯論賽、語言技巧培訓、商務禮儀培訓、舞臺形象指導等為主要活動方式,開展朗誦藝術、演講藝術、交際與口才藝術等有關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社會公德為己任,盡社團的力量關注民生、關愛社會與環境,為傳播和諧文化、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積極配合教育部、國家語委推出的“雅言傳承文明,經典浸潤人生---中華經典詩文誦讀活動”,努力在全市開展“中華經典詩文誦讀活動”,將弘揚中華傳統文化與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的有機結合,鼓勵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在誦讀中親近經典,在親近中熱愛中華文化,在熱愛中弘揚中華文明,在弘揚中創新發展。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歌頌主旋律,以舉辦公益朗誦會的形式頌揚人間真情,關注或援助社會弱勢群體。
第七條朗誦協會接受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朗誦協會的住所:河北省市橋西區中華路名仕華庭小區三號樓11號商鋪一樓101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第九條朗誦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推廣普通話,組織會員開展朗誦創作活動;(二)組織會員定期舉辦朗誦會,豐富大眾文化生活;(三)開展與朗誦相關的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與國內外朗誦組織合作與藝術交流;(五)鼓勵和幫助朗誦工作者和愛好者不斷提高文化修養和藝術水平,潛心鉆研業務,開展朗誦藝術活動,交流朗誦技藝,研究朗誦理論,發展朗誦教育,為繁榮我市朗誦藝術事業的進步而不懈努力;(六)努力加強全市朗誦工作者、愛好者的團結,注意加強對青少年朗誦人才的培養與扶植。重視、支持群眾性業余朗誦活動的開展,并以多種形式加強與群眾性業余朗誦活動的聯系,促進朗誦藝術的普及與提高;第三章會員第十條朗誦協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理事單位)第十一條申請加入朗誦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朗誦協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朗誦協會的意愿;(三)積極參與朗誦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四)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發給的蓋有朗誦協會印章的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朗誦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朗誦協會的活動;(三)獲得朗誦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朗誦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朗誦協會章程;(二)執行朗誦協會的決議;(三)維護朗誦協會合法權益;(四)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朗誦協會,并立即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立即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朗誦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倘若出現重要情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或半數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在理事中產生);(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朗誦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如果理事在任期間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會規、會約、嚴重侵犯朗誦協會的利益,會員代表大會可予以罷免,但需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領導朗誦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發生重要情況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應召開理事會。如遇特殊情況,理事會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聘任名譽主席若干人,特邀顧問、顧問若干人,設主席1人,常務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朗誦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和思想品質好;(二)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工作能力、組織能力和號召力;(三)會長、秘書長最高行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六條朗誦協會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朗誦協會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滿后,除主席、秘書長嚴重違反本章程、本會會約會規的規定,不適于擔任上述職位,或是理事會認為有必要重新選舉,否則可以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八條朗誦協會主席為朗誦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其它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朗誦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朗誦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朗誦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書面委托其他副主席或秘書長代為行使職權,倘若主席因病故、服刑或喪失民事權利能力,由其他副主席或秘書長代為行使其職權,直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條朗誦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各種朗誦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秘書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書面委托副秘書長或其他理事代為行使職權,倘若秘書長因病故、服刑或喪失民事權利能力,由理事會選舉一名理事代為行使其職權,直至任期屆滿。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朗誦協會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在銀行開設專戶,建立專財,由專職財務人員管理財務。
第三十二條朗誦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二)社會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經費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朗誦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朗誦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朗誦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朗誦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朗誦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朗誦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朗誦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朗誦協會建立財務公開制度,財務收支情況于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書面報告,向所有會員公開。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條朗誦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二條朗誦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三條朗誦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朗誦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朗誦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朗誦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第四十七條本章程1月10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朗誦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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