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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一縣一制”籌資模式基礎上,提出了“一縣兩制”的籌資模式。這種創新的籌資模式從理論與實際兩方面論證其可行性。這種籌資模式的推行有助于解決目前農村合作醫療中籌資水平低、不能滿足不同經濟能力的農民需求的問題,有利于提高農摘要: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一縣一制”籌資模式基礎上,提出了“一縣兩制”的籌資模式。這種創新的籌資模式從理論與實際兩方面論證其可行性。這種籌資模式的推行有助于解決目前農村合作醫療中籌資水平低、不能滿足不同經濟能力的農民需求的問題,有利于提高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水平和農民的受益水平。
關鍵詞:“一縣兩制”;補償比例;籌資水平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已經實行數年,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狀況,但從長遠來看,也存在著些許問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水平低,保障水平低始終是最難解決的問題,僅靠國家(包括中央財政、省、市級財政)補貼來提高籌資水平,進而達到提高保障水平的方法,終究是有限的,整體大幅度提高農民的繳納數額又不太現實,那么能否讓有能力的農民自愿提高繳納數額呢?本文提出的“一縣兩制”模式正是對此問題的探討。
一、關于“一縣一制”籌資模式
關于“一縣一制”模式下籌資與補償存在的問題。傳統的單一的合作醫療籌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合作醫療的發展,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對策,針對不同層次、不同結構的人群,制定不同的多層次的籌資和報銷政策(朱林松,2001)。對不同收入狀況的人群實行不同的籌資標準,如對收入較高的人群征繳自付保險金多,而一般無穩定收入的人口則繳費較少,對一些較為貧困的個人給予全額撥付(魏眾,200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應實現資金籌集的多元化,即農民個人、集體、各級政府都必須承擔相應的出資責任,同時也要積極爭取社會資金的援助(王成艷、薛興利,2005)。此兩種雖然都是多元渠道相關研究,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農民個體內的多元化,而后者是國家、集體、農民三個籌資主體以外的社會力量籌資,后者的籌資沒有保證,只能作為補充,所以筆者認為,前者的多元化籌資渠道對合作醫療提供資金相對更有保障。綜上所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籌資和補償問題是影響其發展的兩個重要因素,如何合理設計籌資與補償的方案,使其可持續發展已迫在眉睫。
由于國家投入的資金有限,不可能一下子建立起全面的、較高水平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所以只能把有限的資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即農民的重大疾病上,為農民建立最基本的“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因此要堅持建立重大疾病保障的原則,逐步建立起更全面的醫療保障體系(揚子晚報,2006)。
綜述以上學者的研究,同一縣域多層次的農民經濟水平存在差異,對新農合的籌資水平就存在差異,“一縣一制”已經不能滿足當前農民的需求。目前,少有學者對現在條件下農民需求設計更好的籌資模式,本文提出“一縣兩制”來滿足這一需求,以提高籌資水平,提高農民受益水平。
二、“一縣兩制”籌資模式的提出
對于農村合作醫療在一個縣(市)區域內實行兩種或多種籌資與補償標準,我們稱之為“一縣兩制”籌資模式。這種模式是基于同一縣(市)區域內農民收入水平相差很大與現有險種單一、繳費標準單一等矛盾存在提出的。
“一縣兩制”籌資模式,簡單的說,就是農民可以自由選擇不同繳費標準,多交多受益,少交少受益。“一縣兩制”中的“兩”是與“一”相對,是多的意思。“一縣兩制”籌資模式是在國家對每個參合農民補貼不變的情況下,有經濟能力的農民通過多繳費來獲得多補償的一種制度。對其基本要義可以歸納如下:
(1)國家對每個參合農民的補貼不變;(2)有經濟能力的農民在原有交費的基礎上,再交納人均新農合資金量(即國家補貼金額與個人交納額總和)。
對于“一縣兩制”籌資模式中具體的個人繳費方式,我們假設人均交費為R,國家補貼為G,則人均新農合資金量為R+G。也就是說,如果該縣實行“一縣兩制”(暫且規定只允許多交一倍于原有人均新農合資金量),則多交費的農民需要交納R+(R+G)(這里我們可以把原有制度下交納的金額稱為“一份”,把多交一倍于原來人均資金量的稱為“兩份”,以下同)。